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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怎么写?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范本

来源:秋雨露  编辑:qiuqiu 时间:2017-07-07 20:46:37 热点:法院,申请书,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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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 ,女,汉族, 工作,现住 市 区 小区 楼80楼9号。

被申请人:王 ,女,汉族, 工作,现住 市 区

东小区22楼2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业经xxx市xx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xxx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绝遵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事,2007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因孩子上学急需用钱,因被申请人存单是长期存款还有一年到期,提前取款利息损失较大,为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0000元整,约定从2007年11月底开始至2008年11月偿还完毕,但被告从2008年11月开始屡次拒绝清偿债务。

2009年1月1日申请人向 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20000元整。 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兰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20000元整,案件受理费300元,实际支出费500元,合计8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然而,判决书确定的被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期限已届满多日,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给付义务。为保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特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请求目的

1、查封被申请人个人工资帐号,划给申请人欠款20000元和诉讼费800元,合计20800元整。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次强制执行费。

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6月10日

附:生效民事判决书1份。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被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申请执行依据: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而生效结案。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申请人XX元。被告于X年X月X日已支付赔偿费XXX元,尚有XXX元未支付。被告于X年X月X日又要求原告再次签订协议书并注明已收过其已支付的赔偿费用,且延迟之前规定的最后日期。但如今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剩下的赔偿费用XXX元。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一案,业经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_______份。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

因与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14年7月15日一次性付清货款10000元,经催要,被申请人只支付5000元。后经多次催要,剩余5000元欠款,被申请人拒不偿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本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24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27883.24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业经XXX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20xx年8月3日作出(20xx)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  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根据2012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