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民法总则规定民法的基本制度。在民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中,分为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婚姻家庭法规定的是结婚、离婚、收养等亲属具体制度,物权法规定的是所有权、他物权的具体制度,合同法规定交易的具体制度。在这些具体的民法制度之上,必须制定适用于所有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基本制度。例如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物的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时效制度等。这些制度是“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提取出来,规定在《民法总则》中,使民法具体制度都受其约束。没有《民法总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制度,民法分则的各个部门法就没有统一的规则可循,具体制度也就无法得到落实。
第四,民法总则规定民法的基本方法。民法的基本方法是民法的认识方法、思维方法、规范方法和适用方法。《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方法,不仅是认识市民社会的基本方法,而且是规范市民社会的基本方法,是裁判民事纠纷的基本方法。没有这样的基本方法,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对市民生活进行规范以及对市民社会发生的民事纠纷,就都无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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