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买房子,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购买政策性住房的;
4、支付房租的;
5、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6、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离休、退休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出境定居的;
10、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1、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7、8、9、10、11、12情形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除买房外的的六种用途:
1、建造、翻建、修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2、 租房: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3、 给儿女购房: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不过各地方政策有可能不同,是否可使用需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
4、 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1)离、退休的;
(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7)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
(8)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5、低保或特困的提取: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6、 治疗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