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妇女产假的规定:
1、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假可以提前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没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婚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
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