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工资发放凭证的最少时间为两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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