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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秋雨露  编辑:qiuqiu 时间:2019-09-14 16:32:39 热点: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由劳动者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最终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唯一条件是劳动者提出,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包括:(1)劳动者提出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

 

而不包括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协商,经劳动者同意后最后签订了固定期限期限。

 

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由谁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单位,单位只有证明是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情况下,才能免除用人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而无需劳动者证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

 

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视为劳动者放弃权利。

 

如果在劳动合同届满前,劳动者已经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除法定原因外,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便日后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劳动者仍可以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

 

但如果在劳动合同届满前,劳动者本人没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劳动者本人又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并履约,可以推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因此,关键在于劳动者本人是否在合同届满前,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的申请。

 

四、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经协商仍不免责。

 

劳动者的一些权利是不能被主动协商放弃的,例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样,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情形后,劳动者拥有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仍然不允许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放弃,而只能由劳动者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放弃。

 

一种是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另外一种是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如果是劳动者提出并经双方协商,则将应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终签订成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则即便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字确认,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

 

理由只有一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主体只有一个,就是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