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条款。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关系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内容上有欠缺。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该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均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行为。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何为欺诈,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对“欺诈”作出的定义是: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我国《合同法》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无效合同,即凡是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宣告合同无效;
另一类是可撤销的合同,即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其对因欺诈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范围作了更严格的限定。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是否即因构成欺诈而致劳动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应区别情况予以确认:1、如劳动者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资格,却未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则劳动合同应确认无效。
2、劳动者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但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却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在此后亦无法胜任工作,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应确认无效。
3、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虽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情况,但在履行合同期间能够胜任工作,且并未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则劳动合同不宜确认无效。但由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解除权的行使应在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六十日内。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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