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算点是劳动者的实际入职之日,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即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是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事后反悔,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未履宁孔口实说明义务是否必然构成欺诈?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主体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那么,若单位安排员工周六休息半天,周日休息半天,是不是可以呢?
关联企业交替变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报酬从未 发生变化的,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动者辞职后又入职如何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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